论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

admin2017-06-30  37

问题 论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

选项

答案首先,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4)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等。这些规定使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缺乏程序保障。 不仅如此,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并不意味着违宪审查权只能或者直接由其行使,违宪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经常性及司法性与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及活动方式相去甚远,由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违宪审查权既不可能亦不现实,然而,我国违宪审查职能应由一个什么样的机构行使,至今仍在学者的讨论之中。而且要求突破现行宪法监督模式的呼声日渐高涨,有的主张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有的主张将违宪审查权交与最高人民法院,还有的主张设立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因此我国未来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至今未有定论。 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言行因违反宪法而必须承担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与宪法责任、宪法义务和违宪制裁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我们加以区别。 (1)违宪责任的特殊性(特点)表现为:①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 国家立法机关。②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③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违宪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作出违宪制裁措施的机关及其程序其有多元性。④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一般来说只具有法律性质,这三种责任都具有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而违宪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仅具有法律责任的部分特征,而不涵盖其全部。⑤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弹劾、罢免、宣告无效、拒绝、适用、撤销等。 (2)违宪责任的种类:以违宪责任主体为标准,可划分为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党违宪责任;以违宪行为方式为标准,可划分为:作为违宪责任(禁止为而为)、不作为违宪责任(让为而不为,如波兰);以违宪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抽象违宪责任(指因制定法规的行为违宪而应承担的违宪责任)、具体违宪责任(指因主体的具体言行违宪而应承担的违宪责任)。 (3)违宪责任的形式(违宪制裁):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弹劾是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 罢免是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早在1852年为瑞士所采用,美国各州1908年后也陆续开始采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该权力由选举人行使,罢免对象是由它选举的一切违法失职人员。 撤销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适用主体是有权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法律法规。 宣告无效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法规和行为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主要是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法律法规,其特点是运用宣告表明违宪的法律法规无效。 拒绝适用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违宪法律法规不予采用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主要是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法律法规。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主要是政党政治国家,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政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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