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带其子乙(5岁)在公园玩耍时,乙因与同龄儿童丙争抢滑梯,被丙从1米高的平台上推下,胳膊上蹭了一道血印。乙与丙扭打在一起,甲见状急忙赶来制止,但丙不依不饶并在甲手臂上咬了一口,甲顺手将乙从20厘米台阶上推下,乙头部着地,致使脑部受损而导致智力低下。甲的行为

admin2009-03-15  27

问题 甲带其子乙(5岁)在公园玩耍时,乙因与同龄儿童丙争抢滑梯,被丙从1米高的平台上推下,胳膊上蹭了一道血印。乙与丙扭打在一起,甲见状急忙赶来制止,但丙不依不饶并在甲手臂上咬了一口,甲顺手将乙从20厘米台阶上推下,乙头部着地,致使脑部受损而导致智力低下。甲的行为(    )。

选项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4

解析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是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从题意来看,甲本意是制止乙、丙二人打斗,而甲推开丙是在被咬了一口之后的正常反应,对丙的伤害结果没有明知,同时也没有放仟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甲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甲不构成故意(间接故意)伤害罪。故D项错误。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前提是要求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并且具有预见的能力。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主要是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根据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根据题意,甲作为成年人,有义务预见到用力推开一个5岁儿童可能会导致该儿童跌倒摔伤,并且他也有能力预见。但是甲在推丙的瞬间违背了自己的预见义务,导致了丙伤害的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C项正确,A、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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