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3-01-11
28
问题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
2,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2006年《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知域外送达方式可以采取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故D项正确。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故B、C项正确,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Z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委托乙购买某型号山地车一辆,乙到商场后发现山地车脱销,担心甲急需使用,遂为之购买普通自行车一辆,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诸说法中,正确的是:()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借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金龙钢材厂拖欠飞虎运输公司50万元,经法院裁判后进人强制执行程序,但金龙钢材厂拒不执行,则以下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的特别执行措施中说法正确的有:
甲为某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一张100万元的2年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H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6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无法归还。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假设回避事由均成立,则刘某可对不同阶段的下列人员中的哪些提出回避申请?()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在乙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透支了5000元,由于个人财务问题而一直没有归还。乙银行多次催促甲还款未果,遂委托“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欠款。甲也同“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签订了委托协议,由丁代表自己出庭应诉,协议上注明:“全权委托丁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如何处理好出版物发行两个效益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婴幼儿鹅口疮局部治疗最常选用()
背景资料:××年×月×日,某高桩码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预制板侧翻事故,导致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吊装最后一片45吨重预制板所用的一条钢丝绳断裂,预制板失稳发生侧翻。起重班班长强令司索工使用断股钢丝绳进行预制板吊装,吊装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预制板砸中下
“经营单位”栏:()。“运输方式”栏:()。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7天。()
机关制发公文应遵守事无巨细都要发文的原则。()
【201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选择题第1题】对货币单位的理解,正确的有()。
有以下程序:#include<stdio.h>intadd(inta,intb){return(a+b);}main(){intk,(*f)(),a=5,b=10;f=add;}则以下函数调用语句错误的是()。
FrequentbusinesstravelerJoyceGioiaforgotmorethan$20000worthofjewelryinherhotelroominItalylastyear.Luckil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