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张某将他与李某共有的一辆汽车出卖得款20 000元。李某在外地得知后即来信要求分得10 000元,张某未给。1998年1月,李某回到本地再次向张索要,张给了10000元。2月,张某得知诉讼时效已过仍向李某索回10 000元,李拒绝,张起诉。

admin2021-11-02  33

问题 1995年3月,张某将他与李某共有的一辆汽车出卖得款20 000元。李某在外地得知后即来信要求分得10 000元,张某未给。1998年1月,李某回到本地再次向张索要,张给了10000元。2月,张某得知诉讼时效已过仍向李某索回10 000元,李拒绝,张起诉。法院应(    )。

选项 A、判决李某归还张某10 000元
B、驳回张某的起诉
C、调解由李某归还张某5000元
D、判决由李某归还张某5000元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论上称之为自然债务。《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义务超过时效反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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