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向日本B株式会社订购电子设备800台,合同规定,该电子设备的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13年4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13年4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株式会社的请求

admin2016-07-23  41

问题 我国A公司向日本B株式会社订购电子设备800台,合同规定,该电子设备的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13年4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13年4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株式会社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A公司发现。货物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B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B株式会社索赔。请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选项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B株式会社’出具的保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B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B株式会社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因而B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由于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A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船舶公司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Nf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