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担保乙的债权,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丙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0一专一30)

admin2021-10-25  21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担保乙的债权,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丙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0一专一30)

选项 A、乙应当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B、乙应当先就丙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C、乙应当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乙可以同时请求甲,丙,丁承担按份担保责任

答案A

解析 民法典物权编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当债务人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并存时,应当优先执行债务人提供多的物保。本题中,债务人甲自己提供了抵押,第三人丙丁分别提供了抵押和保证,故应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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