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天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星城”小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条件下,对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在展销会期间买顶层送天台。张某看中了1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2

admin2015-07-08  21

问题 2008年11月,天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星城”小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条件下,对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在展销会期间买顶层送天台。张某看中了1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为18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顶层天台赠送给张某,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09年2月27日,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为了装修建材的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居住,便在通往顶层的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2009年6月张某人住,2009年9月张某拿到了房产证。同月,房地产公司聘请了大地物业管理公司对“星城”小区进行管理。2009年底“星城’’小区的业主全部人住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10年1月,张某买车,但这时小区车位已经售完,物业公司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2万元。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0万元。2010年1月,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的物业费用偏高,且小区的卫生环境不佳,安全也堪忧。业主委员会欲解聘大地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选项

答案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的合同部分有效。本案中,1号楼的天台对整个建筑物的构成、外观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属于共用部分。1号楼天台属于1号楼全体住户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赠与天台的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但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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