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位于市区的某公州出租房产,合同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租赁期五年,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1月1日一次性向租赁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   问题:   (1)上述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admin2013-03-06  44

问题 (2012年)位于市区的某公州出租房产,合同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租赁期五年,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1月1日一次性向租赁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
  问题:
  (1)上述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2)就第一年收取租金、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收入和税费的业务作出账务处理。

选项

答案(1)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营业税=50×5%=2.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将1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   ①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递延收益             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0           ——应交城建税        1750           ——应交教育附加费      750   ③结转收入和税费: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00     贷:递延收益               550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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