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拟共同出资在甲市设立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章程等文件,其中确定由美国人约翰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该企业依法经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于2008年4月1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投入运营。 201

admin2017-10-17  36

问题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拟共同出资在甲市设立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章程等文件,其中确定由美国人约翰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该企业依法经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于2008年4月1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投入运营。
    2012年3月15日,甲市A区地税局所辖的B中心税务所例行检查时,发现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逃税2000元,遂责令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逃税行为,不服B中心税务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税务所的处理决定。
    2012年6月6日,甲市工商局因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罚款决定,并将假冒伪劣商品扣押。乙公司认为甲市工商局对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罚款决定及扣押行为违法,拟提起行政诉讼,且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乙公司的“赔偿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应当以甲市工商局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B、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甲市工商局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
D、对于该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以调解结案
E、对于该行政赔偿诉讼,应当进行书面审理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本案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2)选项BC: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3)选项D:在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4)选项E: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而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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