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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
admin
2013-11-05
32
问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55题)
选项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
B,D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结合题干,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据题干自然题意,其表述的是生效判决书,故自2010年2月1日起,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以直接推断出选项AC表述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李某在3月1日将该房屋出卖并交付给知情的张某,但房屋未经变更登记,故不发生物权效力,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可见,C选项表述错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盼没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4月1日,吴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处分,买受人王某主观善意,支付了房款并在5月10日就所购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可见,在5月10日之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合前述分析,B选项表述亦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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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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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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