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效力未定行为的种类。[武汉理工2010年研]

admin2022-09-19  47

问题 简述效力未定行为的种类。[武汉理工2010年研]

选项

答案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即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仅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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