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公务员
缺点逆用法指针对某一事物中已经发现的缺点,不是采用改正缺点的做法,而是从反面考虑如何利用这些缺点从而做到“变害为利”的一种创造、管理方法。 下列不属于缺点逆用法的是( )。
缺点逆用法指针对某一事物中已经发现的缺点,不是采用改正缺点的做法,而是从反面考虑如何利用这些缺点从而做到“变害为利”的一种创造、管理方法。 下列不属于缺点逆用法的是( )。
admin
2013-05-19
47
问题
缺点逆用法指针对某一事物中已经发现的缺点,不是采用改正缺点的做法,而是从反面考虑如何利用这些缺点从而做到“变害为利”的一种创造、管理方法。 下列不属于缺点逆用法的是( )。
选项
A、有三个和尚:大者懒,落座就不愿起身;中者好动;小者讨厌诵经却喜欢听鸟鸣。住持这样安排其工作:大者司晨钟暮鼓,天天坐堂诵经;中者下山化缘;小者寺内遍植林木
B、尽管有时日光灯镇流器所发出的声音会破坏宁静,使人心烦意乱.但由于它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明亮的工作生活环境.人们还是喜欢用日光灯
C、晶体管会随着温度变化而变化,严重影响着测量仪器和控制系统正常工作,有人则利用晶体管这一物理特性去测定温度.结果发明出“PN结温度传感器”
D、某医院针对“护士服务不到位,不是找不到人,就是请不动”的投诉,立即调整了护士分工:需走动的工作多安排新护士.需要“坐功”的则以老护士为主
答案
B
解析
缺点逆用法的关键信息是“变害为利”。A、C、D三项均符合该信息,B项中并没有将日光灯的缺点变为优点,不符合定义,故答案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7UuFFFM
0
新疆
行测
地方公务员
相关试题推荐
春天的气息唤醒了慵懒的细胞,满目的烂漫引导我们向往着花开四季,锦绣的人生与桃花的惊艳给了我们感官与精神的双重慰藉。我想,也许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保留着这么一丝天马行空的浪漫,每个女人都曾经将自己化身为那个自由的洛丽塔女孩,家是我们思想的延伸,装点其中便有了主
只有()中国历史的人才会知道,北朝以来日益兴盛的佛教,特别是经过武则天的()以后,才真正达到了发展的最高峰。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2002年GDP绝对值比较中,下列排名正确的是()。
根据下列文字。回答下列问题。2004年1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5.3万亿元,同比增长15.3%。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增加3.3万亿元。从分部门情况看:居民户存
根据下列文字。回答下列问题。2004年1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5.3万亿元,同比增长15.3%。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增加3.3万亿元。从分部门情况看:居民户存
有关电子纸的技术性讨论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早在1999年美国报纸展览会上,IBM那个电子报纸的模型就曾引起一轮追捧,那些面对互联网浪潮跃跃欲试的年轻报人,都巴不得利用电子纸的介质变化来颠覆老人政治下的报业格局。当《新闻周刊》以亚马逊网上书店总裁贝索斯手捧新
设计美术馆向来是建筑师莫大的机遇,他们会因此得到可以尽情施展最炫目华彩技法的舞台。而在梵.高美术馆,从最初设计草图的里特维尔德,到负责设计配楼的黑川纪章,再加上为他们拾遗补缺的凡.古尔,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非常低调内敛的姿态,绝无半分喧宾夺主的企图。是不是该
文化休克:是指势单力薄的族群或个体在优势文化中接受同化的过程中,由于新文化、母文化的巨大差异,人们面临进行重大调整、适应的压力,容易产生困惑、紧张、焦虑、过分敏感、情绪不稳定、“思乡病”等消极体验,并且常常伴发心身性障碍。下列属于文化休克的是(
一天,香烟对蜡烛说道:“蜡烛哥哥,人们都说您的精神伟大——‘烧毁了自己,照亮了别人。’其实,我跟你差不多——烧毁了自己,提醒了别人。”蜡烛听了,哈哈笑道:“你是用甜言蜜语使一些意志薄弱的人上当,损害他们的健康。你是‘烧毁了自己,毒害了别人。’正因为这样,人
随机试题
“二次打击”学说的观点认为第二次打击与第一次相比其作用
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说法有误的是()。
在进行投资项目风险分析时,易夸大远期现金流量风险的方法是()。
2006年3月20日晚韩某和本班同学刘某在电影院门口盗窃自行车一辆,商定各骑2个月后将车卖掉,得款均分。2006年5月19日韩某14岁生日,16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去韩某家参加聚会的途中被联防人员查获,并供出自己和韩某盗窃的全过程。为此,两人所属的区公安局作出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
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未击中乙。在本可继续开枪杀乙的情况下,甲未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甲五岁之子与乙六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_______theobviousdifferencesinsizeandpopulation,thestatesoftheU.S.havemanythingsincommonwithAustralia.
Completetheformbelow.WriteNOMORETHANTWOWORDSAND/ORANUMBERforeachanswer.TourismSurveyExampleAnswerNam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