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生防疫站经市卫生局批准后以该站名义对某饭店作出了处罚决定,该饭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admin2016-01-15  20

问题 某市卫生防疫站经市卫生局批准后以该站名义对某饭店作出了处罚决定,该饭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选项 A、被告为卫生防疫站,市卫生局为第三人
B、被告为市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可以作为第三人
C、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为共同被告
D、该饭店若不同意以卫生防疫站为被告,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的被告应为卫生防疫站。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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