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家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计1 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

admin2009-11-01  31

问题 中美两家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计1 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问: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有两个细节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一,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劳动力作价入股,所以中方不得以劳动力方式出资;第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应中国法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所以本案当事人不得选择美国纽约州法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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