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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
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
admin
2019-05-29
25
问题
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月,乙银行将15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500万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2012年—第60题)
本案中丁银行应如何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丁银行应先就甲企业的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丙公司清偿。《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据此,债务人的抵押和保证并存,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抵押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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