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

admin2009-01-15  25

问题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某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做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选项 A、甲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B、乙某构成诈骗罪
C、甲某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乙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4,8

解析 甲某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参见《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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