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

admin2009-03-14  33

问题 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据,一审败诉。直到二审期间,原告认为时机恰当,遂提出证据A,经质证推翻了原来的判决,原告在二审胜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证据A没能及时提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没有提出不是原告的过错
B、二审法院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才作出判决,显然符合程序要求
C、举证期限期间原告并未提出证据A,意味着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不得提出该证据
D、二审法院不应采用证据A作出新的判决

答案8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的证据A符合前款的规定,如果一审期间提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法庭不应对之组织质证,更不应为之推翻原来的判决,故选D,B错误,C所说太过绝对,新证据并非不可以提出,而是要严格遵守这些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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