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甲、王乙名为“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两年后王甲病逝,王乙与张丙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张丙,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有专利权转让协议、王甲的死亡证明

admin2015-11-05  27

问题 2006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甲、王乙名为“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两年后王甲病逝,王乙与张丙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张丙,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有专利权转让协议、王甲的死亡证明,王甲、王乙系兄弟关系的证明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上述著录项目变更,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之后,王甲之母苏丁以其为王甲财产的惟一继承人,王乙无权将其与王甲共同所有的专利权进行转让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专利项目变更行为,同时提交了苏丁为惟一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复议机关认为:王乙与张丙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经登记并公告已经生效,因为专利权转让存在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交叉,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合同作出有效或无效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对生效合同进行无效宣告。故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该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审查工作有所失当;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苏丁对复议裁决不服,欲提起诉讼。
    问题:
复议机关就苏丁“惟一继承人”资格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维持原变更登记行为的根据?

选项

答案不能作为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依据。《行诉解释》第3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并且,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取消了维持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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