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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法院后,本案应当以( )为被告。 王红、李静在本案中应当以( )名义起诉。
诉诸法院后,本案应当以( )为被告。 王红、李静在本案中应当以( )名义起诉。
admin
2008-02-01
38
问题
诉诸法院后,本案应当以( )为被告。
王红、李静在本案中应当以( )名义起诉。
选项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则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本题中,“作曲家王红、李静认为磁带中的第3、4、8三首歌曲系两人合作,版权应归他们所有”。可见,如果她们说的是真实的话,她们则是共同著作权人,可以说她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她们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在本案中,王红和李静应以必要的共同原告的名义起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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