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来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admin2020-09-24  29

问题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来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
问:甲、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选项

答案不构成人格混同。公司法层面上的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格混同一般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丰要人员,财产等方面的混同,没有区分。本案中承租人擅自使用出租人的财产,不构成人格混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H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