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福州市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 2011年12月19日,福州市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胡某在当日10时42分,驾驶闽A12ABC号机动车在福州市仓山区福中路口,实施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admin2022-10-24  30

问题                                                                                                                     胡某不服福州市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
2011年12月19日,福州市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胡某在当日10时42分,驾驶闽A12ABC号机动车在福州市仓山区福中路口,实施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为由,对胡某处以罚款150元。胡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胡某缴纳150元罚款及滞纳金150元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问题】
如果交警大队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在标线的地点实施了违法掉头的行为,是否应该撤销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

选项

答案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本案的情形在交警执法过程中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当交警发现某人违法实施了某种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给予某种行政处罚,并没有注重对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当然,这种状况的出现与交通违法的瞬间特征有关联,还与当时交通警察的装备水平有很大关系。在过去,由于人们的法律知识有限,很少出现这种争议。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理解实体正义固然重要,程序正义也必不可少。在相同的案件当中,部分人士发现,交通警察在同类案件中实际上是没有证据来证明其违法行为的,从而认为交通警察部门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于是争议出现了,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基于现实中的这种情形,为了维护执法权威,有学者认为,在相关的案件中,交通警察部门具有举证责任的例外权利,从而认为相关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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