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09-04-14  21

问题 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董事会成员11人,其中2人为职工代表
B、董事每届任期2年
C、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1人为职工代表

答案4,8

解析 原《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为3—9人,《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致,为3—11人。《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未强制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所以A选项的做法正确。原《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任期3年,《公司法》修订后第68条将该规定改为不得超过3年,所以B选项的做法正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正确。原《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法》修订后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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