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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被告不参与诉讼的情形及处理。(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简述被告不参与诉讼的情形及处理。(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
2016-05-05
32
问题
简述被告不参与诉讼的情形及处理。(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谓无故,是指本该按时到庭,但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虽然到庭但开庭审理中却不辞而别。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缺席判决需要有当事人缺席的具体次数才适用,只要有无故未到庭的情况,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裁决。另外,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即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有无故未到庭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拘传。这是需要区分的地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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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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