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题)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5题)

admin2013-11-07  27

问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题)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5题)

选项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雇凶杀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的内容是正确的。选项BCD涉及甲、乙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关键在于甲是否应对乙采用爆炸方法致使丁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虽然甲曾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但不能由此认为乙致丁死亡属于共犯的实行过限,因此对丁死亡的后果甲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的内容是错误的。乙对丁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选项C的内容是错误的。乙的行为虽然采用爆炸方法,但由于针对的是特定对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成立爆炸罪,选项D的内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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