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汉宣帝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这句话的

admin2014-02-18  48

问题 《汉书》:汉宣帝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这句话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并简要分析。
    (2)这句话反映了中国古代什么制度?

选项

答案(1)这句话的基本含义是父子亲情,夫妻道义,这些都是人之天性……自今以后子隐匿父母,妻隐匿丈夫,孙隐匿祖父母,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父母隐匿子。夫隐匿妻,祖父母隐匿孙,其所犯之罪是殊死之类的。都要上请中央最高司法官廷尉裁决。这也就是说对亲属中的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以下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罪责。 (2)反映的是汉宣帝时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自汉始亲亲得相首匿一直被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它标志着封建法律从汉朝开始儒家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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