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以一年内分期付款方式从甲车行购买了一辆轿车。半年后,张三为帮朋友融资将轿车抵押给乙贷款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在购买轿车后的第10个月,尚欠甲车行50%的车款(经催告未还),又将轿车转卖给了李四,双方钱货两清,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表

admin2021-06-28  27

问题 张三以一年内分期付款方式从甲车行购买了一辆轿车。半年后,张三为帮朋友融资将轿车抵押给乙贷款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在购买轿车后的第10个月,尚欠甲车行50%的车款(经催告未还),又将轿车转卖给了李四,双方钱货两清,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车行不主张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张三支付10个月的轿车使用费
B、李四须待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C、甲车行若依法解除买卖合同主张收回轿乍,李四不得对抗
D、乙公司可对轿车主张抵押权,李四不得对抗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分期付款的欠款已达20%,车行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汽车后,可以向买受人张二主张汽车的使用费,亦即解除合同是主张使用费的前提,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为特殊动产,交付即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臀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又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转让人转移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转让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即《民法典》第225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甲车行经解除合同索回轿车,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只是张三的普通债权人,不属于前述“善意第三人”,李四的轿车虽未登记,可以对抗车行的主张。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乙公司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抵押物的受让人应当接受抵押权的负担。买受人李四不得对抗抵押权人乙的主张。即使李四的轿车办理了登记,也不能对抗乙。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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