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dmin2013-12-28  24

问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选项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要约作废”函件被董事长助理收到,但忘了交给董事长,应当看作要约已撤销,因为该函件已在受要约人控制之中。根据本题来看。要约先到,“要约作废”函件后到,因此排除A项,肯定B项。关于反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的行为属于原要约,而非承诺,因此C、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V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