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

admin2014-03-31  31

问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24万元。未计提过存货跌价准备。
(2)2012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6万元。
(3)2012年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4万元。
(4)2012年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万件,B产品合同价格240元/件。
(5)2012年12月31日,库存的A材料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140万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100万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10万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2012年12月31日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是(    )万元。

选项 A、164
B、148
C、151.4
D、144

答案B

解析 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124+20+4=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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