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

admin2018-08-09  46

问题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的含义?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名誉”的含义?
    (3)如何理解“名誉权”的含义,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对死者生前的名誉如何保护?

选项

答案(1)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2)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4)死者不享有名誉权;对于死者生前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采取恢复名誉措施并赔礼道歉;近亲属还可以就死者生前名誉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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