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16  23

问题 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答案A,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l、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按照以上规定,本案中的赵某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选项A和选项D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此外,若赵某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这意味着,若赵某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而不是应当同意或者不应当同意,因此选项BC中合议庭“应当同意”和“不应当同意”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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