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持有以李某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夏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签章的同时注明只有在李某的财产经判决执行不足以清偿票据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夏某的这一保证效力如何?( )

admin2009-05-12  37

问题 刘某持有以李某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夏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签章的同时注明只有在李某的财产经判决执行不足以清偿票据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夏某的这一保证效力如何?(   )

选项 A、保证行为无效
B、只有满足所附条件时保证才生效
C、保证有效,夏某所附条件视为未记载
D、夏某的保证有效,但若刘某或其他合法持票人直接向夏某主张票据责任夏某可以依所附条件进行抗辩

答案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Dn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