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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9-01-22
30
问题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的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数学式
B、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C、某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茶杯,包括部件A和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部件C”。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对部件C进行限定,但不能再对部件A进行限定
D、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答案
A,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规定,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实际上数学式是限定参数特征之间关系的一种常见表达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中允许有数学式。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也不一定就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可以是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2节“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根据该规定可知,多选从属权利要求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是可以的,另外,根据该规定,多选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故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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