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附件1(涉案专利): 附件2(客户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

admin2018-06-27  52

问题 简述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附件1(涉案专利):
         
                    附件2(客户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涉及相近的技术领域,其说明书的附图1所示的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杯子包括:杯盖21A、搅拌棒22A和杯体23A,搅拌棒22A位于杯盖21A的内侧,并与杯盖一体成型。搅拌棒22A的端部可插接一桨型搅拌部24A。附图2示出了另一个实施例,包括杯盖21B、搅拌棒22B和杯体23B,所述搅拌棒22B的头部呈圆柱形。杯盖21B的内侧设有内径与搅拌棒22B的头部外径相同的插槽,搅拌棒22B的头部插人至杯盖21B的插槽内。搅拌棒22B采用可弯折的材料制成,其端部弯折出一个搅拌匙以形成搅拌部。因此,实施例一公开了可拆卸的搅拌部,实施例二公开了可拆卸的搅拌棒,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茶壶,并具体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的茶壶包括有壶身30、壶嘴31、壶盖32及壶把33。壶盖32的底面中央一体成型有一向下延伸的搅拌匙34,此搅拌匙34呈偏心弯曲状,在壶盖32盖合在壶身30时,可伸置在壶身30内部。因此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且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
    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搅拌匙的茶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改良结构的茶杯,二者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
    (二)其他无效理由
    4.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搅拌部的具体结构,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5.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
    6.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从而实现对茶叶的搅拌;权利要求4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壶身上设有弦月形护盖板,以防止壶盖向前滑动,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没有单一性。
    因此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附件3(技术交底材料):
    茶叶在冲泡过程中,一般需要数十秒到数分钟左右,才能使其味道浸出。保证茶叶的浸出时间,对于泡出香味浓郁的茶水非常重要。当突然来了客人需要泡茶时,往往会因为茶叶的浸出时间不足,而造成茶水的色、香、味过于清淡。对此,通常采取的方法都是用筷子或勺子放人茶壶搅拌。但是,一方面,寻找合适的搅拌工具很不方便,另一方面,使用后的搅拌工具没有固定地方放置,经常被随意地放在桌上,很不卫生。
    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我公司提出一种改进的茶壶。
    如图1所示的茶壶,在壶身101的侧面设有壶嘴102和壶把103。壶身101的上部开口处具有壶盖104。壶盖104的中央安装有抓手105。在抓手105的旁边有一个穿透壶盖的通气孔H,在通气孔H中贯穿地插入一搅拌工具110。
    如图2所示,搅拌工具110具有杆部111、搅拌部112和把手114。杆部111可自由地穿过通气孔H,并可在通气孔H内拉动和旋转。杆部111的前端可拆卸地安装有把手114,后端一体成型有搅拌部112。搅拌部112的形状可以采用现有搅拌工具的形状,但这样的形状在茶水中的移动速度慢,不利于茶叶的快速浸出。优选地,搅拌部112为螺旋形,在杆部111的轴向上保持规定的间距而螺旋形延伸。螺旋的内侧空间还可以容纳水质改良剂。例如,将由天然石头做成的球体放人搅拌部112,可以从球体溶出矿物质成分,使茶的味道更加温和。
    使用茶壶时,如图1所示,在壶身101内放人茶叶,倒入适量的热水浸泡茶叶。在茶壶中倒入热水后,立即盖上壶盖104。在盖着壶盖104的状态下,拉动和旋转搅拌工具110。在茶壶内,随搅拌工具110的运动,茶叶在热水中移动,茶叶的成分迅速在整个热水中扩散。将搅拌工具110上下移动时,搅拌部112还可以起到泵的作用,在茶壶内部促使茶水产生对流,因此,可以高效泡出味道浓郁且均匀的茶水。
    图3示出了另一种搅拌工具210。搅拌工具210具有杆部211、搅拌部212和把手214。把手214与杆部211可拆卸连接,杆部211的轴周围伸出螺旋形的叶片板形成螺旋形的搅拌部212,所述杆部211与所述搅拌部212一体成型。
    图4为另一种结构的搅拌工具310。搅拌工具310具有杆部311、搅拌部312和把手314。杆部311与把手314一体成型,与搅拌部312之间可拆卸连接。搅拌部312的上端固定有十字接头引6。杆部311的下端插入十字接头316的突出部。搅拌部312可以使用弹性材料制成,由于弹性材料的作用,螺旋形搅拌部容易变形,使得搅拌更容易进行。
    带有搅拌工具的茶壶,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操作方便。将搅拌工具穿入通气孔H,拉动和旋转把手,杆部带动搅拌部对壶身内的茶水和茶叶进行搅拌,使容器内有效地产生对流,方便地完成茶叶的冲泡。其利用了茶壶上现有的通气孔,将搅拌工具安装在茶壶上,不需要改变茶壶的结构就可以方便卫生地实现对茶叶的搅拌操作。
    技术交底材料附图
         

选项

答案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与该专利相比,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通气孔中贯穿地插入所述搅拌工具,所述搅拌工具可在所述通气孔内拉动和旋转。该专利和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是:在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和本实用新型相比,该专利的方案需要制作专门的带有搅拌棒的壶盖,结构复杂、成本高;搅拌时需要转动壶盖一起进行搅拌,操作复杂;并且在操作时,不方便同时拉动和旋转搅拌工具对壶身内的茶水和茶叶进行搅拌。 与该专利相比,本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操作方便的带有搅拌工具的茶壶,并且无须对现有的茶壶进行改造,在操作时无须旋转壶盖。还可以同时拉动和/或旋转搅拌工具对壶身内的茶水和茶叶进行搅拌。 和该专利相比,本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1方案的技术效果是.直接利用茶壶上现有的通气孔,将搅拌工具安装在茶壶上,不需要改变茶壶的结构就可以方便、卫生地实现对茶叶的搅拌操作,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操作方便,在操作时无须旋转壶盖,还可以同时拉动和/或旋转搅拌工具,对壶身内的茶水和茶叶进行搅拌。搅拌工具可以起到泵的作用,在茶壶内部促使茶水产生对流,可以高效泡出味道浓郁且均匀的茶水,方便地完成茶叶的冲泡。

解析 一、专利无效宣告题目的解题思路分析
    前两题都是考查专利无效宣告方面的知识点。第一题是要求考生对客户已经写好的无效宣告意见进行点评,第二题是重新撰写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两道题的主要考点内容基本一致。
    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类的考题,通常应当先检查一下对比文献的效力,即检查一下对比文献的最早申请日和公开日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排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申请的专利文献和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普通文献等干扰类文献。对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文献(注:也应和涉案专利一样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中国专利),在分析判断时只需判断是其能否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产生影响。对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和普通文献,则可以用于组合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在本题中,通过对专利文献时间的判断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中国专利.只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在判断新颖性时,要注意必须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用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实施例和涉案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去对比.不能将两个以上并列的实施例组合起来用于新颖性对比判断。在对比时,要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四个方面共同进行对比,只有这四个方面都实质上相同才能判断所对比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本题中对比文件1披露的是一种茶杯,而涉案专利要保护的是一种茶壶,两者在包括技术领域在内的四个方面均不相同。因此明显不能影响涉案专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3均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因此都可以用于创造性的判断。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最好采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三步法”原则。首先以一份和涉案专利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进行判断的权利要求所对应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找到涉案专利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找到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认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再到其他对比文件中寻找是否有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样的技术特征。如果能找到与之同样的技术特征,并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该同样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也与该区别技术特征一致,则涉案专利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反之则有创造性。
    在本题中,对比文件2、3是可用于评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其中对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分析是该无效宣告题目中的一个难度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搅拌部为一叶轮,所述叶轮的底部沿径向方向设有齿板”,而在对比文件3中披露的技术特征是:“塞部43表面包覆有滤网,底部沿径向方向上设有两片微弧状的压片2B”,两者的技术特征名称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仔细分析并结合附图可以发现.对比文件3中塞部的结构是“可与圆柱形杯体40配合,藉以供作茶叶的搅拌及过滤的结构装置”。该装置也符合叶轮的定义,即用于把能量传给液体的具有叶片的旋转体.因此该塞部应与叶轮属于相同技术特征,至少属于等同特征。而塞部底部沿径向方向上设有两片微弧状的压片,与叶轮的底部沿径向方向设有齿板也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应当也不具有创造性。
    在进行完新颖性、创造性分析后,还要注意不要忘记对其他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一下判断,本题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4都存在其他缺陷,也应当被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二、权利要求撰写题目的解题思路分析
    后两题都是考查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知识点。第一题是根据客户提供的新的交底材料,撰写一份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这时无效宣告中的涉案专利和三份对比文件均成为了现有技术。第二题实质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创造性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具体考查了在创造性分析“三步法”中,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分析原则。
    在客户提供的新技术交底材料中,一共给出了三个实施例。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考生应该要想到.尽可能地将多个实施例进行上位概括,以给申请人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这是一个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时所应具备的基本思维和能力。通过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可以发现,这三个实施例所共有、和现有技术所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通气孔中贯穿地插入一搅拌工具。(现有技术中均是搅拌工具和盖一体连接设置。)三个实施例分别提供了在上述总体方案下的一种不同结构的搅拌工具。因此,应该只需要撰写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就可以将三个实施都概括进其保护范围之内.而不必进行分案申请。在确定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后,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随之确定。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操作方便的带有搅拌工具的茶壶。并且无须对现有的茶壶进行改造,在操作时无须旋转壶盖,还可以同时拉动和/或旋转搅拌工具对壶身内的茶水和茶叶进行搅拌。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应注意能覆盖更多的实施方式,同时,又尽可能地减少权利要求附加费的产生,减少申请人的成本支出。参考答案中给出的从属权利要求布局构思是: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搅拌工具的结构部件组成的方案,并具体表明是通过杆部在所述通气孔内自由拉动和旋转,没有限定搅拌部和杆部的具体连接方式,该权利要求依然比较上位概括,将三个实施例均囊括在其范围内;从属权利要求3将把手、搅拌部和杆部不同的连接方式的方案,采取并列撰写的方式写入同一条权利要求中,以尽可能地节省权利要求项数;从属权利要求4是将实施例2、3的搅拌部进行上位概括的方案;从属权利要求5将实施例2、3中螺旋形搅拌部的具体方案采取并列撰写的方式写入同一条权利要求中,以尽可能地节省权利要求项数;从属权利要求6、7、8是对螺旋形搅拌部的进一步改进予以保护的方案;从属权利要求9是对搅拌部和杆部分体连接的具体结构进行保护的方案,并尽可能地引用多项权利要求以扩大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10特别保护了盖着壶盖状态下,依然可以搅拌的搅拌工具结构的方案,该方案是实施时较为常见的方案,也是三个实施例所共有的特点,因此尽可能地引用多项权利要求以扩大保护范围。
    在技术交底材料中还有一个技术方案是,在壶盖的中央的抓手的旁边有一个穿透壶盖的通气孔。该方案的内容在所有对比文件的文字部分中均未被披露,但在交底材料最后一段的最后一句话中提及“其利用了茶壶上现有的通气孔”。由此可见,该方案已经被申请人认为是在先技术,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图1中的壶盖上,明显具有一与通气孔相同的结构,因此可以初步判定该方案应该已经是现有技术了,不必撰写一项以该方案为基础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实践中,专利代理人还应当向申请人就此问题进行明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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