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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关于保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9-09-18
21
问题
关于保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则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B、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则乙主张权利时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只列丙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甲为被告
C、甲向乙借款,丙、丁同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则丙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追偿有顺序之限制,应当先向甲追偿;向甲追偿不得的部分,丙可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
D、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乙、丙约定保证期间直至本息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为2年
答案
A,B,C,D
解析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并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并且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简而言之,见证人不是保证人,见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A选项正确。在一般保证中,诉讼结构如下:①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②债权人可以列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之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方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③债权人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只列保证人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据此,B选项正确。所谓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数额或者保证数额约定不明的共同保证。在C选项中,乙的债权上同时存在两个保证,丙、丁二人均担任保证人,属于共同保证,由于均未约定担保数额,便是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其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向其他保证人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但是以上追偿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不得的部分,再按内部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所谓内部比例,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平均分担。据此,C选项正确。约定保证期间直至债务本息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据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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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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