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通公司与合肥市万联公司在天津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合肥或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四通公司与万联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四通公司欲申请仲裁。则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04-28  22

问题 北京市四通公司与合肥市万联公司在天津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合肥或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四通公司与万联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四通公司欲申请仲裁。则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若四通公司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万联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协议有效
B、若双方没有就管辖达成新的协议,四通公司可以直接向合肥或温州的法院起诉
C、四通公司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万联公司认为由温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更合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原仲裁协议无效
D、该仲裁协议无效,四通公司只能向合肥或温州的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及依《仲裁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A项视为确定了仲裁机构,A项正确。选项 C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说法正确。因双方可以就仲裁机构的选定再行协商,仲裁协议并非一定无效,本案并非一定由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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