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在某市的花园小区高档住宅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后来丙买下了甲、乙隔壁的房屋。甲、乙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丁。因甲、乙打算做一笔生意,于是决定向戊借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

admin2011-11-07  29

问题 甲乙在某市的花园小区高档住宅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后来丙买下了甲、乙隔壁的房屋。甲、乙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丁。因甲、乙打算做一笔生意,于是决定向戊借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转让。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选项 A、乙、丙、丁、戊都有优先购买权
B、丁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第一顺位
C、假设戊购得甲的份额,不论在该房屋上是否有后顺位的抵押权,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D、甲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丁仍然可以依照原来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

答案D

解析 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抵押权人戊和邻居丙没有优先购买权。所以A项错误。乙、丁均有优先购买权,但乙居于首位,因为乙的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是共有关系,基础关系是所有权,物权优于债权,所以B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戊购得甲的份额,只能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如果有后顺位抵押权存在,戊的抵押权的存在对其还是有法律意义的,此时抵押权不消灭。因此C项说法错误。依《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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