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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dmin
2008-06-12
24
问题
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对甲、乙、丙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B、对乙、丙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判决宣告甲无罪
D、判决宣告乙、丙无罪
答案
C,D
解析
要正确解答此题,考生的思路应该分两步走:首先判断甲、乙、丙三人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非法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客观表现,否则,虽然造成人体的痛苦,但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可视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本题案例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丁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不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属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考生进行判断的第一步。第二步,在判断案件处于何种诉讼阶段的基础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选择处理方式。题干中的信息已显示案件处于法院的审判阶段,故此,考生应当迅速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选择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分别为:(1)在立案之前发现的,不能立案;(2)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即撤销立案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4)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C和D,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甲、乙、丙无罪。
这道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同时考查考生对《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罪与非罪的判断。显然,仅仅知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而不能将之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分析问题,或不熟知与《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能算是真正理解和掌握了该条规定,也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的答案。
本题还告诉考生一个重要信息:近年司法考试题中,多有刑事诉讼法知识和刑法知识互相结合起来的命题,考生复习时,要注意将两法融会贯通,不要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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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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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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