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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dmin
2022-05-18
21
问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答案
C
解析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A项正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案件审理的进程,可以打乱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B项正确。书记员应当将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详细记入笔录。C项错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70条规定,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部分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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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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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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