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2题)

admin2015-06-17  30

问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2题)

选项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规则;全票决事项。本题题干不够明确,如果该餐馆是普通合伙企业,本题非常简单。
①C选项,错在合同效力的判断,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该类合同应为有效。
②A、B选项见《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可知A、B选项正确。
③D选项,本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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