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3-22  31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E、乙脱离该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A,B,D,E

解析 甲、乙、丙三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所以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乙就不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如果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E项是正确的。故本题选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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