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张玉春(女)与赵玉山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赵小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2005年11月张玉春再婚,赵玉山几次接

admin2009-05-10  20

问题 2003年1月,张玉春(女)与赵玉山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赵小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2005年11月张玉春再婚,赵玉山几次接孩子未果。2006年1月,赵玉山强行将孩子带回自己家。张玉春向法院起诉。问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

选项 A、张玉春与赵玉山均为赵小山的监护人
B、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法律效力
C、张玉春不允许赵玉山接孩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D、赵玉山欲行使对赵小山的抚养权,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答案A,B,D

解析 A项,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均是监护人。B项,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有效。《民通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抚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所以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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