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答题要求: (1)请从司法制度的角度,分析马克思的这句名言的含义及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admin2014-02-10  37

问题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答题要求:
   (1)请从司法制度的角度,分析马克思的这句名言的含义及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范文一: 作为现代司法制度基础的司法独立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这句名言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就是应当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正如德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由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独立于其他机关和个人。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是指: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的影响。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司法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二是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就失去了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就受到质疑。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在完善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我们牢记马克思的这句名言,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司法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范文二: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之基石 对于马克思的这句名言,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即是对法官而言,他需要服从的只是法律,对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命令绝无服从之义务。其核心含义在于揭示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或简称为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司法制度得以存续、有效发挥作用之基石,更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系经各国法治运动发展起来并已得到公认之原则,其要义在于:首先,从公权分割的角度,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一国司法机关(在我国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权力。其次,从权力行使的角度,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二、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人民民主为基础,而人民民主又以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为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法治的保障,而司法独立正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故司法独立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实乃终极意义上之前提。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遇到的诸多问题,表明已到一个“瓶颈”期,而这些问题基本都与司法不独立相关,能否突破“瓶颈”,关键正在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之现实作用在于:增强公众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最重要的是给司法公正创造了制度基础——司法独立并不一定带来司法公正,但司法公正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才能存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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