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18年3月1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9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

admin2023-02-22  12

问题 胡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18年3月1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9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2015年的借款已经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15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15年和2018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15年和2018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通过清偿抵充来确定清偿的债务。在2019年2月进行清偿时,2015年的借款已于2018年3月10日到期,而2018年的借款尚未到期,故应优先充抵已经到期的债务,即优先充抵2015年的借款。可见,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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