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并罚。

admin2022-03-17  21

问题 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并罚。

选项

答案关于这一问题,认识上存在四种不同的主张: (1)逐一执行说。该说主张当数罪被判处了不同种类的自由刑时,应该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逐一执行,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是此方法。因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处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以按照上述意见。” (2)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以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刑和管制刑,只执行有期徒刑;以拘役刑吸收管制刑,只执行拘役刑。但是,会导致重刑轻判,放纵犯罪,实不可取。 (3)比例并罚说。主张对于不同刑种从重到轻,分别执行一定比例的部分刑期。不同刑种在并罚时的执行比例由刑法规定。 (4)换算说。主张当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应当把拘役、管制折算成有期徒刑,或把管制折算成拘役,然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折算的方法是,拘役1日折算有期徒刑1日,管制2日折算有期徒刑、拘役1日。这是目前刑法学界比较流行的通说。 我们认为,换算说较合理、科学。因为逐一执行说采取的是并科原则,其违背了刑法对有期自由刑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本意,会导致对罪犯实行过于严苛的处罚;而吸收说同样违背了刑法对有期自由刑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本意,导致重罪轻罚,一定意义上是变相“鼓励”罪犯在实施了较重之罪以后,继续实施较轻之罪,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比例并罚说则存在如何确定不同种有期徒刑之间的科学比例关系的困难。相比之下,换算说虽自身也存有不足,因为不同有期自由刑在性质、剥夺自由程度、执行方法和执行场所、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别,折抵后有将轻刑升格为重刑之嫌。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将来立法上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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