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陆某都是公证员,二人看到甲市还没有没置公证机构,遂决定在该市乙区创办一家公证处,在讨论该公证处的设立时,两人提出了以下看法,那么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dmin2009-03-23  26

问题 陈某与陆某都是公证员,二人看到甲市还没有没置公证机构,遂决定在该市乙区创办一家公证处,在讨论该公证处的设立时,两人提出了以下看法,那么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 A、由于乙区不是市级,不能设立公证处,所以只能在甲市设立公证处
B、设立公证处必须有3名公证员,所以必须再找1名公证员才能申请设立公证处
C、该拟设立的公证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收取公证费
D、设立公证处,应当经甲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答案1,2,8

解析 《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见,在奉案中,该拟设立的公证处既可以设立在甲市也可以设立在乙区,所以A项说法不正确。《公证法》第8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2名以上的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须的现金。可见,两名公证员是可以设立公证处的,故B项说法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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