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 )

admin2008-06-12  32

问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    )   

选项 A、甲市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B、乙市机场经核准报废   
C、丙市政府下设的卫生文明办公室被撤销,办公室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停用   
D、丁市政府违法批准某公司占用国有土地

答案A,B,C,D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根据该条规定,ABC选项正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所以 D选项也正确。
注意:《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款规定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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