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5-09-19  4

问题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杨某和蒋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何甲和何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袁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林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子小林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C

解析 《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AB是正确的。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是正确的,而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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