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与孙某系福州市人,耿某计划于2007年8月去澳大利亚留学,因此于2007年6月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出国前将其苹果笔记本电脑连同惠普彩色打印机一并转让给孙某,孙某则先支付一半价金6000元。后耿某提前出国,电脑与打印机不知去向,孙某多方努力也未能与耿

admin2016-01-15  21

问题 耿某与孙某系福州市人,耿某计划于2007年8月去澳大利亚留学,因此于2007年6月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出国前将其苹果笔记本电脑连同惠普彩色打印机一并转让给孙某,孙某则先支付一半价金6000元。后耿某提前出国,电脑与打印机不知去向,孙某多方努力也未能与耿某取得联系,故而欲就该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在委托我国驻澳使领馆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选项 A、通知孙某撤诉
B、公告送达
C、委托澳大利亚驻华使领馆代为查找并送达
D、请求澳地方当局协助查找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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