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 3年卷三第10题)

admin2018-05-10  35

问题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 3年卷三第10题)

选项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 A、D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甲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通知乙,但是无须征得乙的同意。
    B错误: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在本案中,甲虽将房屋出租,但是其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为有权处分,丙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C正确: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的规定,虽然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乙不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是乙可基于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而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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