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在备案的合同中标记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而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工程款由乙公司垫资。施工期间,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竣工后,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共计600万元。201

admin2015-09-16  33

问题 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在备案的合同中标记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而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工程款由乙公司垫资。施工期间,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竣工后,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共计600万元。2012年12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未付乙公司工程款。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8000万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的利息
B、施工队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支付600万元的工程款
C、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D、上诉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答案A,B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患。据此可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患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另外,该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据此可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8000万元(工程欠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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